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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暂行办法
2024年5月27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05-27作者:来源: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活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支持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
第三条 代表视察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只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集中视察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就本市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专题视察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就某一方面专题内容,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与本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持代表证进行的视察活动。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应当纳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五条 代表视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本市“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
(六)由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视察事项;
(七)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应当制定视察工作方案,确定视察内容和视察方式,专题视察报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中视察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持证视察可以由几名代表联合或代表个人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要求持证视察的代表,应当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视察的单位、内容、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协调。代表持证视察,应当严格区分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视察时,代表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活动,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代表视察应当根据视察内容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视察组,视察组成员的构成应当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每次视察活动中应当安排不少于3名以上在基层工作的代表或者具有与视察内容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参加,集中视察必要时可邀请驻汉川市部分省人大代表、本市选举产生的孝感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 受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市选举产生的部分孝感市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者专题视察。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该乡(镇)、街道选区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者专题视察。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向被视察单位发出通知,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接受代表视察的准备。负责具体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视察内容,事先组织参加视察的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明确视察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察看;
(三)召开座谈会;
(四)查阅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台账;
(五)走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并如实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四条 代表视察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接受馈赠,轻车简从,简朴节约;
(三)不干涉司法机关正在依法办理的案件;
(四)代表利用工作时间视察时,应当事先告知其所在单位,并做好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视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
第十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要为视察提供方便,应当向代表如实报告真实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六条 代表持证视察中可以直接向被视察单位口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要认真研究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时将答复件抄报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股。
第十七条 集中视察、专题视察结束后,由视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根据《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督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代表视察相关经费在代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享受误工补贴,从代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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