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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2月25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发布时间:2022-02-25作者: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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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罢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不得办理与会议议题无关的事项。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获批准:
(一)参加国家、省级、孝感市委、汉川市委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三)因病住院、行动不便等不能参加会议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不经批准一年中连续缺席会议二次或一年累计缺席会议四次以上者劝其辞去职务。
第十一条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应委托副职列席;
(二)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汉川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汉川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开发区人大代表联络处主任,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各农养殖场分管人大工作负责人,市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列席;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单位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当及时在《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汉川人大网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或者审查和批准: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执行、调整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情况;
(五)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六)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八)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九)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补选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十七条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代表工作计划,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分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者一般应当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议案和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确需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意见,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按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主任会议提出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应在会议举行的十五天以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要求提请审议的问题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便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决算草案、计划、规划、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长或者副市长签署。
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交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项交办,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报告提前予以审查,认为内容不适当的,可以退由提出报告的机关修改。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说明质询的理由,提供质询的依据,言简意明。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孝感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意见和建议,分情况合理列入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要求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撤职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人事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新的法律规定相抵触,以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汉川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