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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公报
发布时间:2021-12-29作者:来源:点击: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程
(2021年12月29日)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议案;
二、听取和审议关于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议案;
三、接受个别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有关人事任免议案;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9日举行了第1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汉桥,副主任王长华、陈国姣、周忠厚、漆兆华、孙向阳、李学文和委员共39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黄汉桥主持。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副主任王长华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议案、关于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议案,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这两项议案;会议审议了周凯旋同志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作出了《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周凯旋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副主任王长华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市人民政府市长戴少平提出的人事任命议案、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张红艳受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胡涛委托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市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黄汉桥向新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举行新任命人员宪法宣誓仪式。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周凯旋同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汉川市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作出了《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汉川市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市委副书记、市长戴少平,市委常委、副市长肖艳霞,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市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毅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主要负责人,各农养殖场分管人大工作负责人及拟任命人员等列席会议。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汉川市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1年12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周凯旋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汉川市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认为,汉川市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符合《预算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符合汉川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会议决定,批准汉川市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安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关于汉川市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周凯旋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预算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有关精神,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出2021年预算调整方案,请予审议。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一)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256000万元,财政总收入为413700万元。此次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调整为256108万元,财政总收入调整为413300万元,与年初预算基本持平。
(二)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为696844万元,此次调整为866353万元,增加169509万元。增加支出的主要原因是省下达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上年结转下年支出以及省转贷我市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需列支出。具体调整情况为:
1.省下达转移支付发生增减变化,增减相抵,减少56416万元,需调减支出56416万元。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等有关改革政策调整。
2.省转贷一般政府债券收入124745万元,需安排本级支出 94115万元;债务转贷支出30630万元。具体为:
(1)根据鄂财债发[2021]13号、16号、25号、44号文件,下达2021年我市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共计94115万元,需列支94115万元。
(2)根据鄂财债发[2021]5号、20号、25号、40号、47号文件,下达2021年我市再融资一般债券资金共计30630万元,用于置换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券本金,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债务转贷支出。
3.上年结转下年支出93111万元。
4.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及政策性要求等因素增支69329万元。主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10220万元、增列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44381万元等。
5.调减预算安排债券还本支出30630万元。2021年省下达我市政府再融资债券资金30630万元,用于置换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券本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要求,不纳入本级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从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中剔除,列债务转贷支出。
(三)平衡情况预计
1.财政资金来源945695万元,其中:(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56108万元;(2)返还性收入12584万元;(3)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5087万元;(4)政策性转移支付收入5711万元;(5)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励资金收入39832万元;(6)结算补助收入4056万元 ;(7)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3298万元;(8)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2663万元;(9)固定数额补助收入49127万元;(10)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769万元;(11)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8万元;(12)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3091万元;(13)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险和就业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57835万元;(14)专项转移支付收入29034万元;(15)上年结余收入232705万元;(16)债务转贷收入124745万元(其中:新增债券94115万元、再融资债券30630万元);(17)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6700万元 ;(18)调入资金2342万元。
2.财政资金运用945695万元,其中:(1)公共财政预算支出866353万元(其中本级支出770558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76761万元、省专项支出19034万元);(2)体制上解1106万元;(3)专项上解5804万元;(4)出口退税专项上解1188万元;(5)上解省级财力39326万元;(6)税务部门经费上划1288万元;(7)债务转贷支出30630万元。
财政资金来源与运用相抵,当年收支平衡。
收支预算调整后,我们将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预算法》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财政决算以当年实际支付额列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年度内尚未支付的结转下年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一)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为179188万元,此次调整为136406万元,调减收入42782万元,占批准预算的24%。具体调整情况为:
1.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数为103486万元,调减75702万元,占批准预算的42%。其中:(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调减1336万元;(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减73275万元;(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调减5000万元;(4)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调减447万元;(5)污水处理费收入调增125万元;(6)其它政府性基金收入调增4232万元。
2.转移性收入调增32920万元。2021年,省财政厅发行我市专项债券转贷收入32920万元。
(二)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89187.5万元,此次调整为141476万元,调增支出52288.5万元,占批准预算的58.6%。具体调整情况为:
1.基金支出预算调整数为109266万元,调增20078.5万元,占批准预算的22.5%。其中:(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调增265万元;(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调增19991.7万元;(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调减5000万元;(4)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调减447.2万元;(5)污水处理费支出调增37万元;(6)新增其它支出5232万元,主要是新增债券转贷及支付利息支出。
2.转移性支出调增32210万元。2021年新增再融资债券还本支出32210万元。
(三)平衡情况预计
2021年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预计情况如下:
1.收入来源146288万元,其中:(1)本年收入136406万元,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4464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2865万元、污水处理费收入1925万元、其它政府性基金收入4232万元、转移性收入32920万元;(2)上年结余9882万元。
2.支出安排141476万元,其中:(1)城建配套费支出6065万元;(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96132万元;(3)污水处理费支出1837万元;(4)其它支出5232万元;(5)转移性支出32210万元。
收支相抵,滚存结余4812万元,年终作为调出资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产业扶持发展资金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情况
(一)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2061.44万元,此次调整为854万元,调减1207.44万元,占批准预算的58.6%。调减主要原因是原列的企业已改制,不能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为1939.14万元,此次调整为579万元,调减1360.14万元,占批准预算的70%。主要是因预算收入调整,同口径调整预算支出。
(三)平衡情况预计
收支相抵,预计结余275万元,比批准预算增加152.7万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孙向阳
副主任委员:陈红英(女)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方毅鹏 张学平 陈艳斌 罗 澜(女)
钱耀文 彭先超 曾文斌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一、代表工作委员会(5人)
主 任:陈红英(女)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方毅鹏 郑玉武 张学平 彭先超
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5人)
主 任:陈为明
副主任:汪秀斌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左志雄 钱耀文 黎德稳
三、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5人)
主 任:王旭明
副主任:王秀萍(女)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丁 潮 张广州 张雄杰
四、农村工作委员会(5人)
主 任:刘亮斌
副主任:王远海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王洪深 胡西砚 钟守则
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6人)
主 任:冯铁牛
副主任:孙文超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孙 军 汪国洪 罗 澜(女)曾文斌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周凯旋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12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根据周凯旋同志因工作调整原因提出辞去汉川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周凯旋同志辞去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辞 职 信
汉川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调整,本人申请辞去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申请人:周凯旋
2021年12月24日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李耀军为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朱良成为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黄正辉为汉川市教育局局长。
付正新为汉川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赵国营为汉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永清为汉川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涂 磊为汉川市公安局局长。
王传卫为汉川市民政局局长。
吴宗国为汉川市司法局局长。
周凯旋为汉川市财政局局长。
肖晓华为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十二、丁建祥为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十三、李国胜为汉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十四、汪爱华为汉川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十五、蔡洪斌为汉川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十六、屈志林为汉川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十七、陈红霞为汉川市商务局局长。
十八、曾国红为汉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十九、敖爱军为汉川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二十、陈卫军为汉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二十一、方红安为汉川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二十二、黄齐文为汉川市审计局局长。
二十三、夏朝辉为汉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任命:
一、李 浩为汉川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谌勇飞为汉川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三、王 力为汉川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四、唐先超为汉川市人民法院新堰人民法庭庭长。
五、朱 涛为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庭长。
六、朱 磊为汉川市人民法院刘家隔人民法庭副庭长。
七、黄艳丽为汉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八、刘汉明为汉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九、刘治国为汉川市人民法院马口人民法庭副庭长。
十、张军桥为汉川市人民法院福星人民法庭副庭长。
十一、尹 旭为汉川市人民法院城北人民法庭副庭长。
十二、王 琴为汉川市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一、周忠厚的汉川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二、周凯旋的汉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三、项国平的汉川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章子华的汉川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王 力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城北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六、唐先超的汉川市人民法院新堰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七、朱 涛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八、吕又山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九、田德胜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杨志文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一、肖延春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二、李博成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黄汉桥 王长华 陈国姣(女) 周忠厚 漆兆华
孙向阳 李学文 王长明 王永茂 王旭明
王绍新 王洪深 王煜龙 方毅鹏 左志雄
冯铁牛 向远方 刘定旭 刘亮斌 严洪波
杨光明 汪国洪 汪超华 张广州 张学平
张雄杰 陈为明 陈红英(女) 陈艳斌 周凯旋
郑三东 郑玉武 胡西砚 钱耀文 涂俊桥
彭先超 曾文斌 黎文彦 黎德稳
缺席:
丁 潮 孙 军 罗 澜(女) 钟守则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程
(2022年2月25日)
一、审议汉川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一要点两计划”(草案);
二、审议《汉川市开展市、乡镇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
三、审议《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2月25日举行了第2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汉桥,副主任王长华、陈国姣、周忠厚、漆兆华、孙向阳和委员共36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黄汉桥主持。
会议审议了汉川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一要点两计划”(草案)、汉川市开展市、乡镇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草案)、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这三项草案。
关于“一要点两计划”,会议要求,要突出政治引领,坚定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突出监督质效,全力服务汉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突出服务保障,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要突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深化总结宣传,切实推进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巩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使人大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市、乡镇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成为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胡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熊淑红,市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毅军,各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主要负责人,各农养殖场分管人大工作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汉川市开展市、乡镇重大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提升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激发人大代表主体意识和履职活力,切实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巩固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使人大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市、乡镇民生实事项目成为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二、工作原则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全程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纳入代表票决制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原则上应当为当年度可实施完成的项目,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代表票决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对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领导。候选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应提交市、乡镇党委讨论审定,由市、乡镇党委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乡镇人大提出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建议。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最大程度把人民群众最急迫、最现实的意愿体现到代表票决制工作各个环节中去。
——坚持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可行。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既要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又要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争取中、省项目资金。在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确定上防止贪大求多、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每个年度提交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的项目数量,市级一般掌握在10项左右,乡镇不低于3项。
三、工作步骤
2022年,先在新河(市经济开发区)、马口、城隍、刘家隔等4个乡镇和市本级住建、城管、交通领域、仙女山街道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范本,指导全市其他乡镇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开展。2023年在乡镇全面推行代表票决制工作,市级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将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委工作要求适时推进。一般每年10月(当年市乡人代会前)开始做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利用这段时间做好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方案拟定细化、代表宣传发动等工作。
代表票决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六个环节:
(一)项目征集初定阶段。为保证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可行性,要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征集环节。市、乡镇政府在通过自身条块渠道征集项目的同时,还应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托代表小组、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站等阵地和平台,组织代表从各个层面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2.初定环节。市本级层面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及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初选,经市政府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党组和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票决的候选项目。乡镇政府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初选,形成候选项目初步建议方案,提交乡镇党委会研究审定,按程序经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作为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对票决的候选项目,市、乡可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初定公示。
(二)项目审议票决阶段。为保证代表票决制的民主性,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1.审议环节。候选项目由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政府应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资金来源、投资额度、相关要求等)在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上作说明,并书面印发与会代表。大会应安排必要时间,保证代表充分审议。大会期间,代表可以就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草案的相关情况等提出意见建议,政府应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进行答复和说明。
2.票决环节。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通过票决办法,明确应选项目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比例、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20%-30%之间。每一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按照规定的应选数量确定。经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全体会议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对未纳入票决的候选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提议的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确保提议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支持理解。
(三)项目监督测评阶段。为保证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效性,要切实发挥市、乡镇两级人大及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作用。
1.监督环节。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以及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视察、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可建立项目代表小组,具体负责全过程监督项目建设程序、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变更预算,充分发挥好代表的监督作用。
2.测评环节。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政府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同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同级党委,并向社会公开。政府在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项目需要中止、调整的,应当通过议案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决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对未能如期完成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做出解释说明,同时提出下一步实施计划。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可通过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对已完成建设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适时组织代表开展“回头看”等活动,促进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发挥效益。
考虑到去年年底前,市、乡两级人代会已经召开,对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可直接进入第三阶段的监督和测评阶段;未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按票决制工作的规定程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代表票决制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地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市委成立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办公室,负责重大民生实事建设项目的收集整理、讨论初定、提交审议,以及后续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书印发等具体工作。试点乡镇党委要成立代表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二)强化工作责任。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切实发挥组织指导作用,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到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着力提升代表的参与能力和履职水平。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切实做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初定、组织实施等工作,使代表票决制工作成为汇聚民意民智、落实人大决议决定的重要体现。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配套工作制度,制定实事项目监督检查、成效评价等配套制度,形成项目设立可票决、过程可监督、结果可评议、调整可动议、成效可检验的良性运行机制。要建立考核机制,对承办票决制民生实事项目的乡镇、街道及市直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仙女山街道、各有关乡镇、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市中心城区(市住建、城管、交通等重点领域)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由仙女山街道人大工委从本选区人大代表中分别组成若干代表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跨乡镇的项目由所涉乡镇的人大代表组成代表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年底纳入市人代会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深化总结宣传。要加强组织策划,对实施过程中涌现的典型案例及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将开展票决制的重要意义、基本程序、实施效果讲清楚、讲生动,进一步凝聚人心、汇聚正能量,为推进代表票决制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汉川市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汉川市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市委书记
副组长: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
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 员: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市政协秘书长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主任
市委督查室主任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市住建局局长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发改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
市自源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分局局长
市汉江国投公司总经理
仙女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市人大常委会仙女山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委督查室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22年2月25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罢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不得办理与会议议题无关的事项。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获批准:
(一)参加国家、省级、孝感市委、汉川市委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三)因病住院、行动不便等不能参加会议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不经批准一年中连续缺席会议二次或一年累计缺席会议四次以上者劝其辞去职务。
第十一条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应委托副职列席;
(二)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汉川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汉川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开发区人大代表联络处主任,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各农养殖场分管人大工作负责人,市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列席;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单位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当及时在《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汉川人大网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或者审查和批准: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执行、调整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情况;
(五)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六)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八)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九)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补选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十七条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代表工作计划,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分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者一般应当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议案和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确需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意见,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按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主任会议提出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应在会议举行的十五天以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要求提请审议的问题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便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决算草案、计划、规划、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长或者副市长签署。
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交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项交办,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报告提前予以审查,认为内容不适当的,可以退由提出报告的机关修改。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说明质询的理由,提供质询的依据,言简意明。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孝感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意见和建议,分情况合理列入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要求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撤职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人事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新的法律规定相抵触,以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黄汉桥 王长华 陈国姣(女) 周忠厚 漆兆华
孙向阳 丁 潮 王长明 王永茂 王旭明
王绍新 王洪深 王煜龙 方毅鹏 冯铁牛
孙 军 向远方 刘定旭 严洪波 杨光明
汪国洪 汪超华 张广州 张学平 张雄杰
陈为明 陈红英(女) 陈艳斌 罗 澜(女) 郑三东
胡西砚 钱耀文 涂俊桥 曾文斌 黎文彦
黎德稳
缺席:
李学文 左志雄 刘亮斌 郑玉武 钟守则
彭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