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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报
发布时间:2022-03-29作者:来源:点击: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
(2022年3月29日)
一、审议人事任免议案和有关代表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
五、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3月29日举行了第3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汉桥,副主任王长华、陈国姣、周忠厚、漆兆华和委员共39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黄汉桥主持。
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毅军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黎德才等同志任免职务的议案,审议了张光华同志提出辞去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作出了《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光华同志辞去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光华同志辞去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黄汉桥向新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国华作的关于全市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长明作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上报告。
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书面印发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一要注重宣传引导抓普法。环境保护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及各类社会主体的参与、理解和支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八五”普法规划,通过多种渠道抓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的普法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及社会主体的知晓率、参与率,进一步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凝聚广泛社会共识,为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强化部门联动抓执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神圣职责。要加大监管力度,敢于“亮剑”,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对生态环境违法“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抓整改。要加大环保督察整改力度,对尚未完成的问题事项,如湖泊“三退”、静脉产业园建设等,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质完成整改任务;要补齐短板,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提升污染综合处置能力;要抓住影响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持续性改善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实有效推进城乡污水收集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垃圾分类等污染防治问题有效解决,不断擦亮“生态汉江、唯美汉川”城市名片,为实现我市“全省十强领先、全国百强进位”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强化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国华,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市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毅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分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人大工作负责人,各农养殖场分管人大工作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及拟任命人员等列席会议。
关于全市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汉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全市2021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一、2021年工作推进情况
(一)主要环境指标完成情况
1.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2021年,汉江小河、汉北河新沟闸2个国控断面水质分别为Ⅱ类、Ⅲ类,均达标;汉江郭家台、东西汊湖汉川湖心2个省控断面水质分别为Ⅱ类、Ⅳ类,均达标;汈汊湖湖心省控断面水质目标为Ⅲ类,实际为Ⅳ类,未达标。全市5个断面(含国控、省控)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0%,达到孝感市目标要求。2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2.空气质量总体向好。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95天,优良率为80.9%(目标为75.3%);PM10年平均浓度为71ug/m3(目标为79ug/m3);PM2.5年平均浓度为41ug/m3(目标为42ug/m3)。
3.土壤环境保持稳定。全市设置15个耕地长期监测点,13385亩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废均得到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全市土壤人居环境安全情况总体平稳,未发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环境保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1.建立机制,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的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机制。2021年,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先后6次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24次召开专题会研究环保问题整改。二是实行高位推进。中央环保督察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238次,现场调研48次,牵头召开动员会和推进会7次。三是落实工作保障。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021年各级财政环保投入达13037万元。
2.标本兼治,全力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始终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作为重点,继续扎实推进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督办,全力配合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抓好常态化督察整改,“四位一体”推进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销号工作。对整改难度大、投入资金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委市政府专题督办;对矛盾复杂、需持续整改的问题,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挂图作战,压实整改责任,坚持定期调度定期通报,促进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按期整改销号。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共134件,已完成120件,整改中14件;反馈问题共113项,已完成99项,整改中14项。
3.统筹推进,系统治理水生态。一是加快入河支流污染综合整治,城区和开发区10条重点沟渠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效果明显。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三是大力推进河湖环境问题整治,列入警示片的汈汊湖、黄龙湖等湖泊生态环境问题完成整改销号;印发《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完成754个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命名和编码,302个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和规范工作;完成汈汊湖、东西汊湖等15个重点湖泊入湖排污口溯源、命名和编码,基本完成湖泊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四是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管控,在汉北河大富水出口、城区饮用水源地新建2个水质自动监测微站,升级改造新堰水质自动监测站,对9个重点闸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强化水质监测能力建设。
4.科技助力,精准治理大气污染。一是科学治理扬尘问题,委托三方公司对城区及周边现场巡查和走航监测,实行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发现问题责任单位迅速整改。二是加强涉气污染源管控,5月起,每日开展大气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巡查,对巡查发现的30多个涉气环境问题进行督办整治;对20家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处理效果抽检,合格率达到95%;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实施机动车I/M制度闭环管理(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启动建设1套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10套黑烟抓拍系统设备;抓好餐饮油烟专项治理,整治不规范烧烤店40余家,督促22家餐饮店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完成120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号牌发放;推进福星热电超低排放改造,完成项目改造前期工作。三是运用蓝天卫士系统,扎好秸秆露天禁烧四级防控网,严查秸秆露天焚烧,处理通报37起。四是防范重污染天气,启动3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5.全面排查,综合防控土壤污染。一是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完成138个农用地表层和深层土壤样品监测工作,78家重点工业企业地块信息调查。二是开展南河乡龙燕村原电镀厂历史遗留场所修复项目立项、评审等前期工作。三是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实现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3%以上,测土配方施肥主要作物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化肥利用率稳定在40%以上。四是实施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和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督促4个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地块初步调查,督促3家重点监管企业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完成10个土壤污染隐患问题整改。五是加强医废和危废环境监管,督促46个医疗机构转移医废463.5吨,71家涉危企业转移危废1.1万余吨。
6. 积极部署,开展噪声污染控制。严格落实《汉川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乡镇村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以及《孝感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批准实施了《湖北省汉川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
7.精心谋划,稳步推进生态创建。编制完成《汉川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成功创建中洲农场、新堰镇2个省级生态乡镇,垌塚镇老湾村、湾潭乡新胜村、新堰镇红星村、分水镇鲜鱼村4个省级生态村,完成马鞍乡高观村、南河乡姜岭村、南河乡枫岭村、杨林沟镇柏枝村4个建制村农村环境整治,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考核验收。
8.严格执法,持续强化污染防治。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35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环境监察1000余次。涉水涉重涉危涉化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4次,督促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58家,在线监控系统并网30家。二是强化环境信访调处。办理各类环境信访件396件,环境提案建议12件,检查建议书10件。三是大力开展环境执法。立案24起,行政处罚22起,限期整改24起,查封扣押4起,环境刑事案件1起,下达整改通知书56份,行政处罚家数和处罚金额同比增长42%、248%。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质量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汉北河新沟闸国控断面1-2月水质为V类,单月化学需氧量均超标。二是清淤工程实施,底泥污染释放影响汈汊湖水质,短期内难以达到Ⅲ类。三是大气环境质量监管联动机制还需加强, PM10与PM2.5两项指标年均浓度同比上涨3.6%和10.8%,但在孝感排名靠后。
(二)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滞后
一是湖泊“三退”任务逾期未完成,剩余250亩正在进行圩埂清除达标和岸线岸坡等整治工作。二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进缓慢,3月18日完成最后一轮静脉产业园项目招商竞争性谈判,确定光大环保为项目承建单位。
(三)部分环境问题突出
一是餐饮油烟信访问题整治不彻底、长效管理不到位,仍有反复。二是畜禽养殖场存在污水偷排、漫溢等问题,执法取证难,对环境污染较大。
(四)环保基础投入还需加大
一是城区污水管网建设不够规范,汈东、刘家隔等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需扩建或新建污水处理厂;开发区规范化建设存在短板,污水收集率及处理能力不足。二是部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存在污水管网覆盖面不够、收集率偏低等问题。三是垃圾处置能力不足,每天近800吨生活垃圾需处置,超出填埋场设计处理能力(350吨/日)130%。四是医废暂存库建设推进缓慢,医废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五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多、资金需求大,2024年前要全面完成。
三、2022年主要工作打算
根据省、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我们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加强生态建设、治污减排、执法监管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对标“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总体目标,在水环境方面,全市5个断面(含国控、省控)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0%,2个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100%,劣V类水体比例为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在大气环境方面,完成省、孝感市下达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在土壤环境方面,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达到100%,危废安全处置率保持100%,医废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围绕上述目标,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压实责任链条,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紧紧围绕进入新发展阶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找准生态环境保护定位。胸怀“两个大局”,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着力点,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复苏。统筹考虑经济下行和疫情冲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把降碳摆在更加突出优先的位置,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把握好工作的速度、精度和温度,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结构优化调整。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精准把握生态环保发展定位,加快推进环境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建立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继续强化措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汉北河国控断面稳定达标。统筹安排汉北河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银龙水务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强沿线剅闸调度,保障汉北河生态基流;做好水质预警监测,加强汉北河新沟闸等自动监测站点维护。二是推进省控湖泊水质改善。5月份完成汈汊湖、东西汊湖省控湖泊“一湖一策”分类整治方案制定,明确整治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同步推进入湖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监管联动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政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环境质量监管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道路积尘、渣土运输车扬尘、工业企业污染源、秸秆禁烧等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日整改,周交办,月通报,季追责,年考核”的原则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管。二是突出重点事项。加快各重点环保工作落实,各整改责任单位各负其责,3月中下旬开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竞争性谈判工作,6月底前开工建设,2023年底前建成投产。3月底前全面完成湖泊“三退”、湖泊保护详规文本修编和划界确权工作。4月底前拆除元华船厂及邓三顺房屋、汉江左岸朱勇民房屋。5月底前编制完成东西汊湖水质达标方案和马口镇区微管网升级改造方案。6月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工作方案,年底前完成洪西渠综合治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问题,严格按照整改方案,高标准整改到位。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4月份制定年度整治方案,年底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总数的60%。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和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责任感。运用“6·5环境日”、“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纪念日,围绕创建省级生态示范市、环保监管执法、优化营商以及其他环保中心工作,运用全媒体平台,不断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升级改造,乡镇污水处理覆盖率提升和环保短板工程有序实施。
(三)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继续将环境监管执法作为守住生态底线的有力武器,坚持源头上严防、过程上严管、工作上严查、后果上严惩,敢于出重拳、用重典、动真格、见真章,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完善监管执法责任,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确保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要求到人”,监管督办有领导、监管任务有专人、监管责任有落实,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环境监管体系。二是加强推进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创建试点工作,大力提升执法效能和执法监管能力。三是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全面实施“双随机”和移动执法模式,对重点污染源、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区域等进行现场重点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一批、处罚一批、整改教育一批,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危废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全面开展危废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推进危废网上申报及转移电子联单的普遍应用。五是强化环境纠纷调处,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24小时受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环境污染案件,切实做到群众反映一件,处理一件,上级批转一件,落实一件,同时做好信访案件的结案回复、回访工作,确保环境投诉受理率、回复率、处理率达到100%。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汉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长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孝感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制委与其他专工委及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强化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备案情况。包括接收市“一府一委两院”、各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报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两个方面。
1.接收备案情况。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共接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7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4件,市人民法院报送3件。法制委对接收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报备范围和要求,全部予以登记备案。
2.报送备案情况。2021年向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文件2件。做到了应报尽报,没有漏报、迟报情况。报送备案的文件全部通过审核并予备案。
(二)审查情况。包括主动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根据有权单位(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提出的审查要求、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开展审查。
1.主动审查情况。法制委对登记备案的7份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审查。通过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川汈汊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试行)》《汉川市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依法规范财产保全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汉川市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汉川“三区一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十条意见》符合审查标准,并已按规定备案存档。
2.依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开展审查的情况。去年未收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和《中共汉川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多次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加强领导力量,明确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分管备案审查工作,指定由法制委一名副主任和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日常接收登记、录入信息、上网报备等工作。形成了各专工委按职责范围进行审查,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二)制发报备通知,完善工作程序。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以来,法制委积极着手建章立制工作。一是印发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经征求多方意见和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汉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报备的通知》初稿,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1年3月15日以川常办函[2021]2号文件印发。《通知》就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报备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备案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操作指南。二是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台账,建立法制委和相关专工委同步审查机制。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办公室接收、登记、初审文件所涉内容,按内容类别及有关规定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和意见、建议反馈法制委,法制委再交办或反馈制定机关。各专工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同步审查,大大提高了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开展学习培训,提升工作能力。通过学习、借鉴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水平。一是组织工作培训。2021年以来,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暨备案审查工作视频培训1人次,组织全市相关单位专班人员系统培训学习2次。二是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到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题学习1次,打电话咨询兄弟县市多次,走出去、请进来,交流心得体会。三是积极参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对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2021年1月完成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向一府一委两院延伸有关数据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四是加强工作指导。在做好市人大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转发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工作动态,日常通过回答电话询问、微信沟通等方式为相关单位答疑解惑。赴相关单位调研座谈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交流经验做法,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四)开展专项清理,加强文件管理。专项清理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延伸。通过专项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按照市委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展了涉及营商环境、野生动物保护以及与民法典相关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对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继续有效24件,修订9件,宣布失效29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一年多的不断实践和探索,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部分单位和个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备案审查工作投入不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缺少计划,迟报漏报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少数报备单位仍然存在年底一次性报备的现象。
(二)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对报备单位“有件必备”的常态化监督制度机制还不完善,对审查流程、审查标准和督促纠正等方面的规定不够细化,存在重备案轻审查现象,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顺畅。
(三)审查能力还需加强。存在机构不够健全、工作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上位法、是否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常常涉及到法律专业知识和行业领域业务知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有关单位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有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较少,单凭现有的审查力量,难以适应新形势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亟待建设一支多元化、高水平、常态化的审查队伍。
四、下步工作打算
2022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持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继续扎实推动工作,确保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强化思想认识,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着力提高相关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共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孝感市有关工作办法规定,建立按年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及向报备单位定期通报备案工作情况的制度。协助常委会完善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法制委和其他各专工委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的审查监督机制,以及人大代表、专家等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夯实能力基础。一是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及时充实备案审查专业力量,着力提高审查研究能力。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和能力建设情况调研,组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借“外脑”、引“外智”,探索组建一支备案审查的专家团队,提升审查工作质效。三是适时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部署和培训,提升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单位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进一步推进备案和审查工作。一是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扩面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督促抓好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职能部门以及“一委两院”的协调工作,帮助厘清备案范围和要求,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规范做好报备工作。二是推动形式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制定和完善审查办法和工作流程,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留死角。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2022年3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监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会议纪要、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提出办理建议、分送、处理、归档、信息收集与研究等工作。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平台对接处理。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符合统一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备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等文件(以下统称报备文件)一式五份。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法制委应当自收到报备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报备要求的,应当接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报备要求的,应当告知制定机关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对不属于报备范围的,不予登记,同时将报备文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法制委对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办理建议,报办公室主任批转后,及时分送专工委进行审查。
专工委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确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专工委在审查中,应当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授权规定;
(三)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相抵触;
(四)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国家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的规范;
(五)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六)违背法定程序;
(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所规定的措施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九)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十)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八条 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九条 专工委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书面向法制委反馈,法制委归档并转信息中心在省电子平台办理回执。专工委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但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专工委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
第十一条 专工委经审查,认为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书面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意见,交法制委。
法制委在将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处理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在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审查中止;经沟通没有结果的,法制委应当将书面的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制委书面报送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制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审查意见的专工委予以反馈。
制定机关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向法制委书面报送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在六十日内按照审查意见或研究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逾期未按照处理计划和时限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仍不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专工委可以依法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书面陈述意见,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应当予以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专工委认为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制定机关逾期未按照处理计划和时限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仍不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将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制定机关逾期不纠正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他监督方式责令其纠正。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改、废止,专工委发现已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专工委在审查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审查终止或者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送法制委。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法制委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汉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长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提请审议的《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2000年3月2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和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于推动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从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等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由于《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和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出台时间比较早,部分规定与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不相符,2021年9月2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出决定对该制度予以废止。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重新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二、起草过程
今年初,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法制委着手开展本《办法》起草的相关准备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孝感工作办法),研究认识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二是积极开展《办法》起草的主要内容的研究探讨,与孝感市人大法工委和孝南区人大联系,学习借鉴上级和同级人大有关工作经验,对《办法》的草拟进行前期理论研究。三是在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法制委梳理总结本市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经验,根据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孝感工作办法,参照部分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备案审查的制度规定,起草《办法》初稿。3月上旬,对《办法》初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办法》讨论稿,在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工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
《办法(草案)》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注意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中的制度刚性规定应当严格贯彻执行。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关于备案审查的备案范围、审查标准等的规定,具有制度刚性,《办法(草案)》总体上直接援引规定。二是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孝感工作办法中对于备案审查工作经验总结得出的程序性规定应当原则执行。对审查工作流程环节的规定,如关于审查程序、问题处理、报告工作等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新时期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办法(草案)》作出相应参照规定。三是需要结合本市实际贯彻执行。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纳入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作出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备案范围。《办法(草案)》明确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将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纳入备案范围。(第二条)
(二)关于报备要求。根据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办法(草案)》规定,制定机关在依法进行纸质报送备案的同时,还应当通过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电子报送备案。同时,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报备材料、格式标准等进行了规范。(第四条)
(三)关于审查标准。《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合法性审查具体情形,增加了政治审查内容,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适当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审查中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情形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处理纠正。《办法(草案)》规定了三种处理纠正方式:一是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处理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是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制定机关仍不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依法启动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同时,鉴于法无授权地方人大直接撤销本级“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办法(草案)》援引孝感市工作办法作出了“由常委会通过其他监督方式责令其纠正”的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五)关于其他规定。为了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办法(草案)》还规定了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年度文件目录和制定计划报送、备案审查材料归档等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2年3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金红星的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徐媚的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三、免去黄冬生的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任命黎德才为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五、任命李霞为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光华同志辞去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3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光华同志提出辞去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光华同志辞去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光华同志辞去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3月29日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光华同志提出辞去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光华同志辞去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辞 职 信
汉川市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个人原因,特申请辞去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及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申请人:张光华
2022年3月8日
汉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黄汉桥 王长华 陈国姣(女) 周忠厚 漆兆华
丁 潮 王长明 王永茂 王旭明 王绍新
王洪深 王煜龙 方毅鹏 左志雄 冯铁牛
孙 军 向远方 刘定旭 刘亮斌 严洪波
杨光明 汪国洪 汪超华 张广州 张学平
张雄杰 陈为明 陈红英(女) 陈艳斌 郑三东
郑玉武 胡西砚 钟守则 钱耀文 涂俊桥
彭先超 曾文斌 黎文彦 黎德稳
缺席:
孙向阳 李学文 罗 澜(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