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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督办暂行办法
(2020年10月29日汉川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0-10-29作者:来源: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审议意见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中共汉川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川发﹝2017﹞8号)、《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审议意见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具体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作出的审议意见、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执法检查或视察等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整理起草,经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常委会主任审阅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同时抄报市委。
第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为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审议意见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与“一府一委两院”做好工作对接,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提出要求,并及时跟踪了解审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提出改进办理意见。
第六条 督办形式: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关于执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办形式。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办理期满前10个工作日,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八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督办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对“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开展调研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将“一府一委两院”办理情况报告作为常委会会议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视情开展满意度测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情况、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整改目标实现及社会效果等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应到参评人数70%的确定为满意;不满意票数超过应到参评人数50%的确定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重新报告。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介、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敷衍塞责的,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甚至拒不执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按照法定权限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对有关责任人的撤职、罢免等程序。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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