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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9年6月28日汉川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9-06-28作者:来源: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的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提交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含专项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并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可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问题突出部门单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根据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联动机制和整改检查跟踪机制。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及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将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目标。
市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督促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审计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对本级财政管理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协助审计部门督促各部门、单位对预算执行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将整改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审计部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八月份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十二月份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提交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
审计整改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应当由该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重点部门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五)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情况;
(六)有关部门、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完善制度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整改报告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市审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报告20个工作日前,将审计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整改报告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审计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整改报告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的问题,到会的市审计部门、重点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整改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也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整改情况测评不满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依法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三)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五)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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