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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作者:来源:点击: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
四、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五、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于胸前,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的姓名。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当见证宣誓。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
(一)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人民法院院长;大会通过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全体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的见证下,当即举行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名常务主席主持,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四个批次,依次进行集体宪法宣誓。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届中召开的会议选举或补选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大会通过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全体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的见证下,当即举行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下一次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见证。
七、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个别副市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的见证下,当即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的见证下,当即一次或分批次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1个月内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四)市人大常委会推选的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不参加宣誓。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分别从已任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人员中产生的,不参加宣誓;市人大常委会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的见证下,当即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八、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宣誓活动,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九、其他根据《决定》和《办法》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组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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