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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作者:来源: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询问,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有组织地就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当是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与问题,或通过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向社会公开征集征求等途径反映的突出问题,需要进行专题询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梳理汇总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六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拟定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主持人、要求回答问题的范围、新闻报道等内容。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在开展专题询问的一个月前送被询问单位,告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机构成员等组成的专题询问调查组,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主任会议听取专题询问调查组调研报告,研究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有关事宜,拟出专题询问提纲。专题询问提纲于专题询问会召开十五日前告知被询问单位。有关机关应根据专题询问提纲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并在开展专题询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问题。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专题询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统一组织,有序进行。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条 询问人提出问题要抓住关键和要害,不回避矛盾,紧扣议题,言简意赅。如对回答问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可以进一步深入询问。对一个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为主回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一条 被询问单位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回答问题要直截了当、实事求是,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征得询问人同意后,会后三日内将书面答复报市人大常委会和询问人。
第十二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三日内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的,被询问单位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询问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交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研究落实。有关单位应按期将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办理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书的办理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继续跟踪监督。对落实办理不力、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